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