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