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