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