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