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