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