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