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