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 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