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