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