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

船舶从事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