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