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必须采取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