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