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