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