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