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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金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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