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