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