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