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