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