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