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一、 刑法有关规定 二、 《海关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