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