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容易腐烂的物品;

各种活的动物;

各种货币;

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