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容易腐烂的物品;
各种活的动物;
各种货币;
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容易腐烂的物品;
各种活的动物;
各种货币;
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