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