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