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