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