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 损坏邮政设施; (二) 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 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 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 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 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 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