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