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