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