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