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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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