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