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