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