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