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