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