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