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