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