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