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